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非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非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如果该小学的考试录取的行为不合法。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原则上自主经营。
《实施意见》明确了校园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行政主管责任,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承担学校卫生监管责任,指导学校开展营养配膳、健康教育等工作;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
《实施意见》还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做了具体要求。学校要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此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在全面完成“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学校食堂在原料验收区、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留样间、洗消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是指负责监督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负责对食品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把关原材料的采购与存储,监控食品加工与制作环节,进行定期检测与抽样,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同时,他们要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并保证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从而确保学生就餐的食品安全。
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最大的不同是义务教育受《义务教育法》保护,家长必须保证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和老师也有义务监督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违反《义务教育法》要受法律制裁。
非义务教育阶段国家不强制学生接受继续教育。家长可以按照自己家庭条件决定学生是否继续上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非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非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