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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承担的义务教育职责,住建局承担的义务教育职责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住建局承担的义务教育职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住建局承担的义务教育职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住建局物业科管什么?

住建局物业科是住建局内设科,主要管理辖区小区内的物业,对小区进行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组织业主委员会对物小区事务,财务审核,有权组织业委会对小区物业的更换,解释有关物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台集业主大会

住建局承担的义务教育职责,住建局承担的义务教育职责是什么

1.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和社区建设之间的协调工作。

2.负责检查、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3.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管与指导,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4.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调查、核实及答复。

5.引导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6.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检查的初审工作。

7.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8.负责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期限届满后的财产清算工作。

9.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设施设备及资料移交工作。

10.在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指定居(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义务教育由哪些领导机构部门实施?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学校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有哪些职责?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开除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因为身体状况需要休学,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义务教育总目标四个方面?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全县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距。

(一)改善城乡办学条件。县级政府依法足额投入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经费,优化城乡学校布局调整,全面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确保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运动场面积城乡一体化达标;建设必要的功能室,按规定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同时确保食堂、宿舍、桌椅、活动场地、门岗、围墙、大门、厕所等满足需求;按教学要求配备学生电脑,班班通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全覆盖,提高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省定配备标准,并配备中小学必需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中小学教师专业对口任教比例达95%以上,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学校之间教师学科结构、学历水平、职务结构无明显差异。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制定鼓励政策,促进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优秀校长、教师定期交流。

(三)确保经费依法投入到位。政府要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做到“三个增长、两个提高”。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省定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适当增加农村偏远学校教师津贴。

(四)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初步形成现代学校制度,学校能够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校际之间教学质量差距缩小,逐年减少大班额、大校额,杜绝择校生,不办重点班。有效开展校本教研,开设具有特色的学科课程、社会实践课程、校本课程等。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住建局承担的义务教育职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住建局承担的义务教育职责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