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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1、义务教育的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①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②学制分为“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4、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1.强制性:义务教育是法律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予以保障;对不履行义务教育的行为,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执行。
2.免费性: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学杂费,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义务教育从免除部分费用到免除全部费用,需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说明我国的义务教育是真正意义上的免费教育。
3.普及性: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延缓入学和休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4.公共性: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公共事业,属于国民教育的范畴。它是面向本地区、本民族全体国民的教育,不应成为某一阶级、政党或宗教派别的工具而被垄断。
5.基础性: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其目的是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四有”的社会主义人才奠定基础。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还表现在义务教育是一种全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其根本目的是使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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